第五十一章 厘金之争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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厘金是在太平军兴后清廷财权下移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重要税种,太平军兴前,清政府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,收支之权秉于户部,地方财权被严加限制。以湖北一省地丁钱粮为例,清康熙二十四年,存留比为0.9%,乾隆年间为9.88%,至道光七年,湖北应征起运额银“八十七万九千七百六十一两一分三厘”,存留额银仅为“一十一万八千七百八十两六钱九分”,存留比降到了历史的新低值。太平军兴后,由于军费激增,中央财政极为窘迫,至咸丰三年,户部库存正项待支银仅有二十九万三千七百九十八两。为应对危局,清廷被迫将部分财权下放地方。咸丰三年六月,咸丰帝谕令各地督抚:“其各就本省地方情形,力筹济急之策,权宜变通,其势不得不然”。咸丰四年,清廷下旨允许各地“以本省之钱粮,作为本省之军需”,赋予地方政府动支、截留钱粮盐漕等款项的权力,并以“就近筹粮,兵丁得沾实惠”鼓励地方政府开辟新的饷源。

太平军兴之初,仿照户部及各省成例,湖北历任督抚采取种种手段筹措军费,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鼓铸大钱与推广捐输。咸丰四年十月,曾国藩率湘军收复武汉三镇后,湖广总督杨霈指令在省城宝武局招募匠人,试铸大钱,至十二月,“已得各色大钱合常钱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五串”。但此举难以维持,咸丰五年后,湖北除少数当十大钱仍在流通外,鼓铸基本停止。因方法易行且初期收数丰厚,捐输一度成为湖北的主要筹饷方式,除湖广总督、湖北巡抚派人四处劝捐外,荆州将军也获得以捐输筹饷的权力。但是,由于劝捐的对象以缙绅阶层为主,自咸丰三年起,湖北多数州县陷于战乱,富户纷纷出逃,至咸丰四年,捐输收数锐减。因鼓铸大钱与捐输等手段纷纷失效,清政府亟须开辟新的财源,厘金即产生于这个大背景之下。

咸丰三年(185),雷以諴以刑部侍郎帮办扬州军务,负责为江北大营筹措军饷。是年夏,雷以諴用幕僚钱江议,于扬州里下河设局,对米行商贾行捐厘之法,定扬州附近的仙女庙、邵伯等镇米行,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饷。咸丰四年三月起,其法推行到里下河上下游各州县米行,并对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,大致值百抽一。当年下半年,江南大营在镇江、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。厘金制度的出现,不但可以弥补当时国内常关因战事而损失的收入,且厘金局卡有“因地制宜”设置的灵活性,各地督抚通过广设局卡抽收的巨额银钱,有效保障了镇压太平军的经费。此外,厘金作为一种商业税,直接伤害的是商人的利益,再由商人将损失间接地转嫁于百姓。对比鼓铸大钱之类直接掠夺的手段,就普通人民而言,显然更易接受厘金,故厘金制度创立不久即被清王朝在全国推广。

咸丰九年,曾国藩在保举胡大任的奏折中明言:“四年闰七月,臣国藩率师人鄂,委办捐输转运,接济军饷。臣林翼于五年正月由九江援鄂,胡大任同在籍绅士,倡率董劝,办理厘金,奋勉出力。

经过近一年的试办,咸丰五年十一月,胡林翼会同湖广总督官文上奏,以户部咨抄江苏泰州、仙女庙等处抽厘章程为参照,核定湖北抽厘章程,“湖北向称繁盛之州县,饬令地方官因地制宜,设局抽取试办之”,在湖北正式创制厘金。分析咸丰年间湖北的厘金制度,择其要旨,有以下六端:

一是区分厘金税种。在胡林翼、官文制定的章程中,厘金税种分为三项:落地厘、门市厘、出产厘。落地厘是对外省进入湖北销售的货物征收厘金,出产厘是对湖北本省出产销往外省的货物征收厘金,门市厘则是对日常交易商品征收厘金。出产厘为通过税,征于转运中的货物,抽之于行商,属于活厘;落地厘和门市厘则为交易税,在销地征收,抽之于坐商,属于板厘。除以上三个税种,一些临江的市镇,如沙市、新堤、鄂州,另设水卡加收过江厘。过江厘为“不起坡搬堤,只由荆江经过,不到内河,故从落地厘酌减半中之半”,亦属于行厘。从后来实行的情况看,湖北一省除施南一府外,其余各地皆抽厘助饷,在三种厘税中,行厘的收数远大于板厘,以至同治七年门市厘因收数微薄、“不无苦累”,而率先被裁。

二是规置征收机构。胡林翼、官文在省城设立盐茶牙厘总局,总管全省厘金事务。在各州县及省内交通要隘如宜昌、虎渡口、新堤、岛口、陆溪口、调弦口、老河口、樊城等地设立分局、水陆大卡,对出入境货物征收厘金。这些征收机构有的因抽厘而新设,专司抽厘,有的则是利用各地办理牙帖捐税机构兼办厘金,各分局、大卡所需经费,如“纸张、薪水、伙食、口粮、运脚”各项,采用郝穴等地试办厘金之法,每收厘金十二文,准支用二文作为经费。门市厘则由各地“公正绅士”查实各商户的日常营业额,或半月、或十日收缴一次。咸丰六年十一月前,由于省城武昌及鄂东地区一直被太平军占领,直到咸丰七年牙厘总局才得以设立于武昌,鄂东各地的分局、大卡迟至咸丰七年后才先后设立。除征收厘金外,各地厘局在咸丰年间还兼具其他功能:一是采买各种军需用品,二是充当临时兵站。

三是以士人司榷。咸丰七年初,胡林翼决定以士人司榷,“当将各属抽厘事务,另延公正绅士实心承办、不许州县丁胥经手,以防弊端”。胡林翼“用士人司榷”仅为表面现象,其动因在于,对比由吏部任命的州县官员,没有实职的士绅既易驾驭,亦可随意改委,更有利于督抚向下掌控财权,王家璧亦谓“且楚厘务,多系道府大员督办,委员亦多系候补及曾任州县佐贰之员,其不尽用实任、本任者,便于稽查改委耳”。“用士人司榷”的实质在于高度集权于省局,通过设局委绅,将办理厘金的主导权由州县官收归督抚,既简化了中间环节,也破除了地方官、吏、绅利益一体化,改变了过往钱粮征解过程中因层层递解而被挪用侵蚀的局面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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